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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应该如何定的

2022-09-07
《关于审理新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一)美沙酮100克以上;(二)氯胺酮500克以上;(三)安眠酮8000克以上;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形:(一)美沙酮20克以上不满100克;(二)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三)安眠酮1600克以上不满8000克;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的情形:(一)美沙酮不满20克;(二)氯胺酮不满100克;(三)安眠酮不满1600克;五、对于含甲基苯丙胺等多种毒品成分的粒状(丸状)或者粉末状毒品,应当做含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照甲基苯丙胺的数量量刑标准进行定罪处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下的,参照我院粤高法[2020]133号《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第三、第四点的规定处理。但适用时,应当慎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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