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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而分别按照相应的审判程序审理。 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时,当事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诉。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人:叶xx,女,1981年出生,汉族,地址:xx市xx巷20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670.01元(包括医疗费15059、45元,误工费14078、04元,护理费3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671元,残疾赔偿金23517、5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16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上述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起诉张xx.蔡xx和xx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送回贵院重审。现申请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贵院批准!这是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申请人:叶xx申请时间: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您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您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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