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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264条和第26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没有关于单位盗窃的规定,因而单位不能成盗窃罪的主体。单位盗窃,情节严重,需要追...
关于单位盗窃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月23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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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264条和第26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没有关于单位盗窃的规定,因而单位不能成盗窃罪的主体。单位盗窃,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一般自然人盗窃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所以单位盗窃是否会构成盗窃罪还是应该视情况而定的。
想知道我国法律对盗窃支票成立盗窃罪吗有明确的以下几点:1、盗窃定额支票的,不管行为人盗窃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盗窃罪。 2、盗窃定额支票之外的不记名、不挂失支票的,成立盗窃罪。 3、盗窃记名的空白支票,然后补记收款人或支票金额并使用的,成立票据诈骗罪。 4、盗窃记名支票后,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均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5、盗窃格式票据(票据用纸)并偷盖印章或者伪造印签,记载相关事项,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都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应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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