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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贿案件中,被告人自动投案后是否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实,公诉人应当举证。“主要案件事实”认定以金额计算。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投案...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是自首的两种类型划分,都是可以宽大处理的量刑情节。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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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之所以特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关于一般自首,其成立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一般而言,自首的认定遵照上述条件即可,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参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自动投投案并非一定是向司法机关投案,向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也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逸,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实已经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司法机关逮捕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在外地或生病等原因,请他人代为投案,或者用信函、电话、电报报案的,只要其后该犯罪分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的,也可视为自首。 自动投案原则上是基于犯罪分子的本人意志,至于其动机为何,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要符合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仍可视为自首,即使投案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如被家长、监护人或其他家属主动报案或扭送归案的,只要符合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也可视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对于共同犯罪的自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不仅要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交待同案犯的共犯为行,也就是说,对共犯的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也就包括了要交待同案犯的共犯行为,否则是构不成自首的。
自首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接受审判的行为。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投案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 三、自愿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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