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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方式。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
一、抵押:物保方法中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质押:物保方法中之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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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取得方式有抵押或者是质权、以及还有留置的方式获得,一般双方可以通过纸质的合同来进行约定,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所存在的物权就会归他人所有。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能实现担保物权,以清偿债权。物权法除了沿袭担保法的上述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外,还增加规定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如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物权法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有两个:一是法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是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物权法的规定不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保障债权。基于此,在制作担保物权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将交叉违约情况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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