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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员工和相关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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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象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违法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本罪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员工,以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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