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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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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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