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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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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2)流窜作案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具体量刑要看案件的情况,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其他影响量刑的法定或酌定情节。
第一百一十三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 (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 (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20%;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九)抢劫2次,按次基数重处40%; (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第一百一十四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不会批准取保,委托律师辩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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