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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只是治安案子,如果能调解那就调解了,如果调解不成,警方可以对对方采取行政拘留和罚款,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人身损...
你可以拒绝调解,直接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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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属于行政案件,对于肇事者可以治安拘留或罚款。 民警对伤害案件一般可以进行调解,并且警察的办案期限是一个月,期间调解以两次为限,不能久调不决。 调解由公安民警主持,你只需要等警察的消息即可。 如果对方两次调解都不来,那就意味着调解失败,公安机关应该依法对肇事者作出处罚。 如果对方知道这些后果,调解肯定不会不来。 这种情况一般通过调解或者诉讼解决。 1、关于调解方式:如果由公安部门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只要双方均原意调解,警察叫还是受害者叫都行。同时,在双方均自愿调解的前提下,也可以有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对方不愿意来,则可能是存在没有调解的主观愿望。2、如果对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由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打人者承担致人轻微伤的赔偿责任。 可以自行协商或者由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协商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审判长、审判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被告人余xx故意杀人一案,经开庭审理,作为原告人的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余xx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虽然现在是一个文明的社会,但还是会有一部分野蛮的人,他们因为各种自己看不惯或者受人所托的事情,在社会上公然滋事,不顾言论和其他公民的感受。这是一种该受到讨伐的行为,于社会而言,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寻衅滋事被害人代理词该怎么写呢,应该注意哪些东西?以下便是格式。审判长、审判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被告人余xx故意杀人一案,经开庭审理,作为原告人的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余xx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痛,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民事部分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计算方式及责任承担。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28条、29条规定,被告人余xx及朱xx应连带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5481元/年×20年=309620元、丧葬费:2424.33元×6个月=14546元、原告人江泽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0618.7元/年×18年÷2=95568.3元、原告人江xx被抚养人生活费:10618.7元/年×20年=212374元、亲属办理丧葬交通费酌情为2000元。 2、被害人江xx系原告人刘xx及江xx唯一的儿子,也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心灵的伤痛可想而知;被害人江xx被害时,其儿子江xx还未出生,自2004年出生以来,就未曾见过自己的亲生父亲,至今都不认得自己的父亲,幼小的心灵伤痛将永远都无法弥补;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原告人的生活造成的是毁灭性的打击,如今,两位老人仅仅依据微薄的低保收入艰难供养着孙子江xx的学习和生活,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代理人强烈要求被告人余xx及其家人、朱xx等赔偿三原告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当然,再多的数额赔偿都无法挽回失去的生命,但赔偿将会使生者得到一丝安慰。 3、民事赔偿共计684108.3元,朱xx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事发当天,是朱xx打电话约见被害人江xx,朱xx明明知道如果约见被害人将会使得余xx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加剧,并有可能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对可能发生的冲突朱xx心里最清楚,但朱xx却不顾可能发生的事实,执意约见被害人,为被告人余xx进行杀人的行为提供了前提条件,应在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刑事部分被告人余xx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1、被告人余xx怀疑其妻子朱xx与被害人江xx有染,于是要求其妻子约被害人出来会面。x年5月11日晚上七点左右,朱xx约好被害人在市茶山路口见面,被告人余xx便从家中携带一把长30余公分单刃水果刀与朱xx一同出门,并在路旁守候被害人江xx。被害人江xx到xxx路口与朱xx见面时,守候在旁边的被告人余xx便从路边捡起玻璃瓶,追到被害人面前,用玻璃瓶朝被害人咂去,并追赶被害人,在追上被害人时又在其身上连刺十三刀,导致江xx双侧肺破裂,心脏破裂,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余xx故意杀人的,应依法处死刑立即执行。 2、从观上看,被告人余xx因心生多疑,蓄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且被害人因此失去年经的宝贵生命。 3、被告人余xx的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不予考虑,自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起,逃亡至今已有七年之久,其视他人生命如粪土,藐视国家法律,公然与国家法律作对,七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及其家属从未过问过三原告人的生活,也从未向三原告进行过真诚的道歉及经济补偿,被告人的自首不能折抵他应受到的法律制裁,三原告人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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