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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
1、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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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承包人的义务如下: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完成交付。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二是接受监督检查。承包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三是交付工作成果。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是,当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保留工作结果。定作人的义务如下:首先支付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报酬;合同中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惯例;如果还不清楚,应照同时履行的原则支付报酬。二是验收并接受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查承包人完成和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应当承担延期责任。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 二、委托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三)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此,发绿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清偿债务的义务。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法律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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