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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一审本诉被告):XXX,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号。 被反诉人(一审本诉原告)...
原告:黄XX,男,一九三七年四月出生,汉族。辽宁抚顺人,系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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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一审本诉被告):XXX,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号。 被反诉人(一审本诉原告):XXX,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XXX太安镇龙游村人。 第三人:XXX,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X号。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退还不当得利XXXXXX元整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至退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2、判令被反诉人就应当退还的不当得利之债中的XXXXXX元与本诉之债XXXXXX元借款予以抵消;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XXX以2008年X月XX日从反诉人处骗取的XXXXXX元借条为据,要求反诉人偿还其所谓的借款,并发生讼争。事件发生后,反诉人通过与其母亲,即本案第三人交谈,方知被反诉人采取欺骗手段,谎称与第三人合作投资购买商品房为由,并多次向第三人索要购买商品房的投资费用,第三人在听信被反诉人的情况下,从其管理的反诉人银行卡帐户上进行资金的划转,期间分别于2008年X月X日、2008年X月XX日两次划款人民币XXXXXX元、XXXXXX元至被反诉人名下,2008年6月3日从被反诉人帐户转回至反诉人银行卡帐户XXXXXX元,进出抵消总计划出款项XXXXXX元至被反诉人名下。第三人从事上述行为时均未告知反诉人,直至本案本诉发生后,反诉人才知道本案的全部真相。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这就使得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 第二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而不宜对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虽然作出了决定,但其决定不具有实体内容,且维持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如果允许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很可能产生第一种表现中所谈到的结果,使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一个环节。 第三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要求该机关作为,该机关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然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复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妥的,虽然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可视为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决定,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相对人有利。因此相对人只能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第四种表现是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按照法律规定无须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特定相对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实上行政不作为是损毁等中央形象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比较可怕的是民众几乎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习惯了这种行政不作为的态度,针对行政不作为主动低及行政诉讼的更是少之又少。特别是法律上这样来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本来就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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