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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学籍档案监护人应该是孩子的父母。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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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学籍档案监护人应该是孩子的父母。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担任监护人。
1、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学籍档案监护人应该是孩子的父母。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及生活照顾负有责任的人。未成年孩子法定监护人为其父母或是其他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那么学籍档案监护人更改可以吗?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出现特殊情形,监护人才可以变更,如果符合条件,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才可以更改。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监护人对于孩子的成长及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孩子的成长有严重危害,不符合监护人应有的条件,那这时我们就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剥夺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并由法院或是居民委员会指定其他合法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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