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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证明在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以及公司盖章的情形下,是有效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编号及核发日期...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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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发行普通股.公司股权证所代表的股份没有按《证券法》登记或取得资格。购买本股权目的仅为投资,而不能交易。如未按法律规定登记或取得资格,或法律顾问未使公司相信不必取得此种登记或资格,此股权证便不得用作买卖、转让或抵押。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股东出资证明有效需要2个条件: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和有公司的盖章。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一是公司名称,这是为了明确股东是哪个公司的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格;二是公司成立日期,已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公司注册资本,这是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的总额;四是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不管是从事什么行业、有多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按照上述五项内容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颁发出资证明书。新的出资证明书颁发后,公司应当缴回并注销原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以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律关系判断 在处理解除股东资格问题时还需要对股东资格进行法律关系判断或分析。在一般情况下,股东资格的取得还涉及到三类法律关系:(1)投资者之间的内部关系是否已建立;(2)投资者与公司原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关系是否成立而且有效;(3)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入股关系是否已确立。在具体的公司法实践中,由于上述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而,在处理解除股东资格问题时还需要具体界别。否则,容易会发生对本来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投资者而解除其股东资格的问题。那么,对股东资格法律关系如何来进行判别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以投资人其签署的投资法律文件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来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标准。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资格的确定既要符合特定形式条件又要符合实质条件。换言之,特定的形式条件就是应当在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如公司章程、转让协议、过户登记等;实质条件就是必须足额出资,对于未出资或出资后抽逃的股东才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即,解除股东资格的前提法律关系是必须先确认其有股东资格,然后才能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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