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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诊是精神病患者,可以离婚。但是老年痴呆症不准予离婚,一辈子走过来了,从道义上相互关心,相互扶助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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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有老年痴呆症,就是她已经不能清晰表达她的意思了:就不能再立遗嘱,立也是无效。 2、“请问她的房屋遗嘱该怎样写才有效”:只有在经医院诊断证明她意识清晰、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的时候,才能让她按她的意思立下遗嘱、才会有效:她不会写字,可以用录音遗嘱、请他人代书遗嘱(需要有2个以上与此事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且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作见证人,见证人应在遗嘱上录上或是写上自己的名字(代书遗嘱由其中一人代书,另一见证人也签名)。 3、好像,你母亲现在已经没有清醒的时候了吧(可不是咒老人家,只是在说实际情况)?如果是这样,这遗嘱写了也无效的,因为老人已经不具体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了。 4、按你所说,“我们五子女一致同意,想为母亲办一份遗嘱,大致意思为”,这意思就只是你们5个子女的、并不是老人的意思,这不是“遗嘱”,实质上是你们子女之间的协议:不必费事立遗嘱了,你们写下协议,然后5个子女都签名表示同意就行了。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定监护人的规定: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监护。
老年痴呆属于记忆力减退,有记忆障碍,如果严重些可能个人生活无法自理,这情况下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其中之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一条例,可以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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