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属于经济法范畴还是民法,法学界多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且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施行) 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下列举了不正当竞争处罚金额的几种情况: 1、混淆行为的,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超过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商业贿赂,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商品作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宣传,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456人已浏览
636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