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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暂扣后多久可以重新考取

2022-01-19
一、关于是否影响考取驾照的问题 不受影响,原因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细化,主要从年龄、身体、准驾车型、申请、考试、发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因具体条款较多,在此无法一一列明,你可以在网上搜一下看看。因车管所的发证等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才可以,否则没有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车管所就应给予发证,其中并未对如本案情形作出限制,也就不得以本案中的未交罚款而影响到驾驶证的领取。如果你确已符合驾驶证的申领条件,而车管所就是以你未交罚款为由而不予发放驾驶证,这时,你就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二、关于罚款问题 第一,首先明确不是罚金而是罚款,二者是有原则性区别的,我想处罚决定书上应为罚款而非罚金的。 第二,既然缴纳罚款与否与申领驾驶证没有关系,那么就应单独应对此罚款的缴纳与否的问题了。 首先,要先向您介绍一下决定罚款是否合法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关键的问题,这关涉到从根本上是否能否定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问题,该巡察大队对你作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就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如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则为合法,你就应按处罚决定执行;如为非法,则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无效的,你自不用缴纳罚款,相反还可以要求其赔偿你的损失。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其一。其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如对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应提供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及合法的证据,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提出其作了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前述介绍的处罚法定原则的四项内容。如其提供不出来,则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就是违法的。据案情讲,巡察大队的处罚依据是你无驾照无机动车牌,我想,这是站不住脚的。其实,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四轮电动车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的范畴,所以你完全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巡察大队拿出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法律依据。据我所知,他们是拿不出来的。如果他们拿不出来,则其对你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定的原则,就作出的决定是违法的,那么何谈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呢?何谈无机动车牌呢?你自然不用缴纳罚款了。 其次,据前介绍,本案的关键是四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虽然应由对方提供处罚的依据,但为了你充分应对对方的种种说词,还是掌握一下我国当前对电动四轮车辆的态度及认定管理等问题更有利于你的问题的解决。下面作一简单介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是,“。(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看,该法并未将四轮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同时,车管所对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是依照《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进行的,四轮电动车、电动汽车并未列入该《公告》目录,并且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电动汽车的管理政策,存在“法律空白”,按现行政策规定,车辆上牌照依据的是国家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公告》,只有纳入该《公告》目录中的车辆才符合申请牌照的条件,所以,包括你所说的四轮电动车在内的电动汽车当目无法上牌照,保险公司也不予承保,驾车人也不必考驾照。虽然基于交通安全考虑,当前四轮电动车的管理问题确给交通管理带来了管理难题,按机动车管理也不是按非机动车管理也不是,所以大多交管部门见到四轮电机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时给予劝阻制止,但这不能因此而据以作为交管部门滥用职权的借口。 再次,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由此看,对有些非机动车须经交管部门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具体这些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所以你应了解一下你所在省级政府有没有对四轮电动车的规定。在此特别提及的是,虽然有上述规定,但上述规定的意思是指,必须是经省级政府规定的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才须经登记后上路行驶,一是仅指非机动车,二是并非指需要驾驶员先取得驾驶证,三是也并非指该非机动车必须上牌,只是须经登记才能上路的意思。而本案是巡察大队的处罚依据前提是机动车、无驾照、无牌照,这显然是处理依据错误,即使是按非机动车进行处罚,其处罚依据也是错误的。 最后,退一步讲,即使巡察大队对你的处罚正确,那么这就涉及你要问的应缴纳的罚款问题了。即使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那么,就要具体分析巡察大队作出的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了,在此无法具体予以分析了,见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无牌照上路罚款1200元也未偿不可,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虽然《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对前述两法的此条规定的具体实施程序等问题的规定,可能对你有利,但需要具体分析,因涉及一些问题在此不予具体分析了),你问如何计算的问题,我只能说你的计算是对的,但需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罚款不得超过什么最多翻倍的问题。另外,需向你提及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也就是说,所以即使你对巡察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即使你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你也是要先执行罚款的决定的,所以我建议不如尽早缴上,要不加收的罚款会越来越多,当然据前分析,对方的处罚错误,到时你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到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希望你勇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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