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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

2022-08-10
债权入股在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以不动产或不宜拆卸的机器设备为主,如强制执行,一方面,银行等金融部门因上述资产不宜变现而不愿采用以物抵贷的方式接受;另一方面,如果将上述资产进行变价(拍卖或变卖)则易严重损坏上述资产的价值,并导致停工、停产、企业倒闭等不良的社会后果,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这种情况,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适用债权人入股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金融部门同意债权入股的; 2、被执行人的资产大于金融部门的执行标的,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 3、被执行企业有发展潜力,尚不存在破产、倒闭情况的; 4、金融部门的债权因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存在而能保值的; 5、被执行人也愿意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对此已作了可行性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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