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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的成年人员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及户主的死亡销户证明(没有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补...
经户主出具捺手印的授权书委托当事人办理的前提下,可以凭父亲的身份证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补领户口本。补办户口本的参考资料(内容来源: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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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2、现场取像照片,并采集指纹信息; 3、缴纳证件工本费,每证40元; 4、自提交申请表之日起60日内,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户口本的其他成员拿户主的死亡证、身份证及其他成员的身份证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主户口,并补领新户口本。
户口本遗失了,应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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