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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使用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银行总行负责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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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补充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二)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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