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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离婚与第二次离婚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多少?

2025-0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自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但是,该规定没有规定六个月的具体起算时间。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包括: 1.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2.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案件,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 7.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自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应该自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生效后的次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中法院盖章的时间或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时开始计算。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的第七款规定可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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