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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证期限尚未结束之时,即为指在人民法院所设定的特定举证期限完全结束前的那段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公平基础上相互协商下达成共识,并需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核与批准才能生效。针对初审时适用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应不能低于十五天的法定标准;若涉及到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则举证期限也不得少于十天。至于那些选择采用简单审判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则不得超过十五天;而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来说,其举证期限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七天。 当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仍有必要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交的证据在来源、形式等方面存在的瑕疵进行补充修正,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再次设定举证期限,且此种情形下的举证期限将不受上述规定的任何限制。 举证期限尚未结束之时的具体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所设定的特定举证期限,而这一期限又会因案件的性质以及复杂程度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欲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则必须在举证期限尚未终结之时提前至少七天提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需要延期鉴定的,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扣留10日。除检验、鉴定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不能再延长。2001年7月,我国施行了新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比原专利法的有所延长。因此,根据原专利法授权的发明专利尚有效的,其保护期限相应延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的情况,现将公告摘录如下: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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