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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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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3、相对人知情或者应当知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有有效的债权;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损害债权,可能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无法实现; 第四,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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