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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诉讼刑事反诉状范X

2022-07-21
在很多的民间交易中,因双方存在一定人身关系,因此所定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甚完备,对于有些细节上的条款就忽略了,认为过细会变得没有人情味,这往往会导致履行中的困难。就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03年就口头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原告本应按约履行,却因除房价外未约定任何履约的细节而未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而被告顾及彼此间的亲情关系,在这几年当中始终未寻求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然而事实上,在这期间客观情况的变化已经明显影响到了合同的继续履行,自2005年以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其速度之快,幅度之高,远远超过大多数人的预期,到2013年,系争房屋的房价已上涨了几倍,远远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想范围,且该局面并非被告方面故意或重大过失促成的,如果继续履行,将导致被告利益的明显失衡,而双方显然都已意识到这一点,才会多次对重新约定房价进行磋商,无非就是因价位不统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已。 故在本案中有必要解除协议或适用情势变更规则,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以实现公平。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即原告支付了一半的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至今。由于当年约定的房价已不可能再从市场上购得房屋,如果解除合同,将使原告丧失获得住房的机会;如果继续履行,则会使被告在十年间丧失的机会成本无法得到任何弥补。因此,本案最佳的解决方式是酌情变更合同内容,调整房价后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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