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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选择与整体方案确定

2023-06-11
由于我国对于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计划额度管理和主体特许审批制度,因此拟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组织在正式开始股票融资程序前已实际进行过多次境外募股初步方案的送审,并通常已与众多的国际性投资银行和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了接触和磋商。因此,在拟募股企业得到境外募股的计划额度或被许可进行境外上市工作后,通常须进行的首要工作即选定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人通常由有外资股承销资格的中国证券金融机构担任,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通常由市场所在国有实力的投资银行担任。此选择过程通常采用类似于国际债券融资的议标方式。在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得到确定的情况下,拟募股企业应及早聘请财务顾问(不同于审计师)和发行人律师,以推动整体方案的准备;此后应依项目进程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中外审计师和承销商律师参与工作。 在各中介机构进厂初步了解发行人各方面材料和情况的基础上,通常由国际协调人组织由各方参加的项目协调会,其作用在于综合各中介机构的实质性建议,修改确定符合国际股票融资要求的整体方案,它通常包括公司重组设立和股票发行上市方案等内容。在整体方案得到确定后,通常须制定旨在指导项目工作进程的工作时间表,它不仅应指明工作任务,还应指明负责机构和预计时间,并应由所有的负责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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