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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法律规定:《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除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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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2、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3、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4、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5、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6、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7、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8、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10、第二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11、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第二十九条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虽然征用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土地补偿的标准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集体土地所有人可以不予同意。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我国的土地是公有制,但是人人民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在使用的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性的占用。因此在很多地方的建设中需要征用大面积的土地,在征用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很多的纠纷,我国的相关法规中有对于补偿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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