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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
打印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机构15个工作日内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向原参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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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缴费凭证:在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各社保机构要求不太一致,原件和复印件是必须的。缴费凭证一定要送到转入地社保局,若送到新单位的一定提醒送达转入地社保局,以免影响经办。2、联系函: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缴费凭证后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转移联系函。(联系函一般由转入地经办机构邮寄至转出地社保局,也可参保人自行送达)。3、转移接续信息表: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供信息表,并将转移金额汇至转入地社保机构账户。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资金后办理转入完成。
根据《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所以,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要求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参保人员离开缴费就业地时,到当地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和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参保人原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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