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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烟可以通过安检带上飞机。一般来说,电子烟可以带上飞机,因为电子烟的结构是特殊的,没有太大的危害。如果在安检过程中发现违禁物品,可能会...
飞机上可以携带香烟,个人乘坐汽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香烟的最高限额为每人1万支(50支)。个人在最高限额内携带香烟,无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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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能过安检带上飞机。 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不可以带,如:矿泉水、乳霜、凝胶等刀具,螺丝刀,扳手之类的也不能带打火机,火柴等可以点燃的也不可以带。 坐飞机携带物品规定 乘坐国内航班,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且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超出部分必须交运。酒类物品必须托运。 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此类物品必须盛在容量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并放在一个容量不超过一升、可重复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1、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2、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 3、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 4、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5、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6、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2、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对超量部分可退还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按照民航相关规定,化妆品等液体行李要控制在100ml的范围内(是容器的总容量在100ml以内)。 80g在100ml以内,但是要在一个容积100ml的容器中才是符合要求的;如果是分装在总和超过100ml的容器中是不符合要求的。 乳液、防晒霜等都能带,但是不能超过限制总量,还要装在密闭的袋子里,必须托运。如果不托运是过不了安检的,要么办理托运,要么丢弃。 托运的话不超过行李限重的话是不收费的,行李限重的量足够托运化妆品了。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二、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二)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三)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是跳刀(刀身展开或是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是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三)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三)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笨、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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