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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导致员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在劳动者提请用人单位补缴补会保险的仲裁申请后,对于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管辖和裁决,在法律实务中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对于申请人主张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社会保险由政府举办,行政性、强制性是其重要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社会保险等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审核的缴费比例和基数征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同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故社会保险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范畴。如果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劳动者就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由此可见,员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维权时,应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依法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综上,员工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
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与员工有存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为该员工继续参保缴交社保。如果双方已没有存续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也就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员工继续参保缴交社保。 这时候社保处于断缴状态,很多待遇都无法享受,建议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交职工社保。
一般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补缴社保。《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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