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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空坠物伤人案的回答为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空坠物砸伤起诉,提起一件民事诉讼的必备条件是:(1)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该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可能出现疑问的是第(2)、(3)两个条件。在诉讼法上,只要原告能指明他所欲起诉的被告方是谁,列明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其清晰程度通常只需足以使法院能够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就算高空坠物砸伤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qot;明确高空坠物砸伤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qot;,而并不要求他所指认的被告一定就是实体法上的责任主体。本案被告为该住宅楼二楼以上所有临街业主、住户,显然是明确的(尽管真正的侵权人肯定不会是所有这些住户)。其次,原告在不能指明谁为肇事者的情况下就告他人,算不算有具体的诉讼理由呢?这和前一个问题有相似之处。在这里,诉讼法同样只要求原告能在起诉状中提出一定的理由即可,法院只对此做形式审查,而不追究这些理由到底在实体法上能不能站住脚。所以,本案中,刘先生提起诉讼是合理的,法院也应该受理。当然,起诉是一回事,能不能胜诉就是另一回事了。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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