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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父母未约定探望权的,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就如何行使探望权(看孩子)已做约定(或者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要求实施探望权起诉书范文原告:A,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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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公民在遇到人身、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暴力或其他方式的威胁时,应该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若警方不能第一时间处理的,应该保存好有关的证据,为将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纠纷做好积极的准备。若需帮助可委托本律师代理维权,欢迎来电预约面谈事宜,面谈时请携带全部相关证据材料。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同时成立。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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