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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效判决源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性质上仍为再审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销原生效裁判并发回重审是再审裁判结果之一,此与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不同,后者是在原生效裁判未被撤销情形下对案件的再次审理。故对于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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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能否发回重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作为再审申请处理。不过,如果:1、原来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是因为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2、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3、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新证据可能证明其事实主张,那么,再审申请人可以在其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再审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所以,只要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就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当然也可以由再审法院直接进行改判,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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