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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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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我国的监督机关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一府两院工作司法监督;检察院是法律规定的司法监督机关,法院也有内部监督机制; 党的监督,执政党有纪委监督;行政监督,狭义是指行政系统内设立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进行监督,广义的是指社会监督; 即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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