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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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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可以理解为是指精神病患者发病时的犯罪或者指正常人突发性患精神病时的犯罪。 由于精神病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和差异,是自然人的特殊犯罪主体。结合司法实践,精神病人犯罪的行为表现主要特性为主观上无犯罪动机和目的,这是与正常人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最大区别。 在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 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还应当注意的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经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怀疑或医治过为由,要求乡村、街道及社会团体和邻居出证证明犯罪人犯罪时患精神病,以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证明,因无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纳,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仍应依法判处。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第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年龄及控制、辨认自身行为能力情况,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因此,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如经鉴定确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不负刑事责任。经鉴定确认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人员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作为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侦查人员、公诉人及法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年龄及控制、辨认自身行为能力情况,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因此,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如经鉴定确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不负刑事责任。经鉴定确认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人员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作为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侦查人员、公诉人及法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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