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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批捕决定不服的处理方式为: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
如果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应将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继续对犯罪嫌疑人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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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不论在诉讼期间原判刑罚是否届满,均应办理逮捕手续。理由是罪犯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同,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同。逮捕这项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不同,不得以刑罚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代替逮捕而剥夺人身自由。办理逮捕手续后,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才有实际意义,否则,办案期间始终处在不确定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如果是当事人对不批捕的决定不服的话,只能请求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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