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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是如何保障公民知情权的

2022-03-07
知情权在中国虽已逐步引起关注并被个别法律规范所接纳,但总体上还主要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没有被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会给信息社会的普通公民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由于不知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要情况,因而无法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这种损失在政府及有关组织与个人真实地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本来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②]笔者认为,公民知情权不仅仅是指政府及有关组织与个人做出关涉公民重大利益的行为之后公开相关信息,并给予公民一段适当的缓冲时间,使公民充分知悉;而且应当在做出行为之前和之中尊重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当公民作为行政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时,其知情权的保障具有行政法上的特殊性。具体而言,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是指在行政行为的运作过程之外与过程之内行政相对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提供信息则是其义务。笔者以为,目前国内学者大多仅仅将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制度保障局限于行政信息公开,实际上这仅仅是从抽象行政行为的角度出发,且限于抽象行政行为过程之后而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后者主要体现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中,具体包括诸如告知、说明理由、教示等。另外听证作为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做出抽象行政行为(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政策)与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过程中充分获取信息与表达意见的主要途径,也应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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