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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我国法律对公民身体权的保护规定: 1、任何民事主体不得随意侵犯公民身体权; 二、允许抚慰金制度,允许侵犯身体权;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公民受到侵害后,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受教育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具体的内容,并分别要求不同的保障措施。 (1)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智力和品德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这是受教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保障学习的权利,则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 (2)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为了切实保障受教育的权利,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并同时实行一定的义务教育无偿化,以确保义务教育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3)教育的机会均等。这一内容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得到不平等的对待,但这并不妨碍允许根据不同的权利主体的不同的适应性和能力施以不同的教育。我们国家的公民享受的基本的自由权以及平等权,并且这二者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能够充分的印证了我们国家人民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文章只是讲述了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其他的基本权利,请随时联系我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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