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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
合同内容和实际不符的,属于意思表示虚假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效力要按照有关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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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主张该撤销合同。 2、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内容和实际不符的,属于意思表示虚假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效力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可以修正,但是如果涉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有可撤销的情形时,也可主张撤销合同。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应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之案件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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