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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签字后后悔吗

2021-06-03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两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协商所确定的分割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在签字之后还没有生效,需要在进行完离婚财产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个文件是不能够生效的。如果在离婚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上签了字之后,一方出现后悔的情况,那么出现以下几点点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重新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1、在离婚的时候,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2、通过伪造债务来达到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3、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存在漏分的财产;4、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且登记离婚后,其中一方不按照协议规定履行协议内容。对于以上前两种行为,法院在再次分割双方财产的时候可以选择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该人。如果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不存在欺诈和威胁等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受理重新分割财产的上诉,对于提出的诉讼也会驳回。而且对离婚协议有异议的,需要再签订离婚协议的一年内进行上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者撤销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法律规定之外的时间,法院不会受理财产分割事件的。双方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且公证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想改就改,必须在满足更改的条件下才能后悔上诉。在签订时,要对签订的协议内容仔细审查,如果有存在争议的地方应该在还没有签订的情况下就进行协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上诉至法院进行财产分割。除了对财产的分割,对于双方的共同债务也要进行分割,在分割的时候一样要谨慎。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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