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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具体化,故法院在具体审判时是以刑法的规定为基本依据,以司法解释为具体依据进行判决的.对于刑法的适用,应遵照"从旧兼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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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规定了从事不同非法经营活动取得的违法收入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开展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违反国家烟草垄断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垄断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垄断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烟草垄断产品非法经营、非法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或2万元以上;2、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金额超过30万元;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超过200万元;4、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个人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万元,单位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5万元,或者个人非法收入超过2万元,单位非法收入超过5万元。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政治违法证券活动相关问题的通知》,任何部门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都必须得到证监会的认可。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涉嫌取缔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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