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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的征收 (一)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
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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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二)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一般不超过5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行业或代表国内行业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可以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申请期末复审。申请书应包括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充分证据。比如国内行业或者代表国内行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提出申请,商务部未决定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主动进行期查,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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