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核准...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 1、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1、地域范围 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就应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表现为该商标得到扩大范围的保护。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来实现的。主要分为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两种。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是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行的是绝对保护还相对保护,从《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来看,分为两种情况: (1)相对保护。相对保护的条件,一是未在中国注册;二是容易导致混淆;三是适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的形式是复制、摹仿或翻译。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虽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但相对于一般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而言,已经算是特殊保护了。换句话讲,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的是非跨类保护。 (2)绝对保护。绝对保护的条件,一是已在中国注册;二是误导公众;三是适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形式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五是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用。”这就是说,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实行的是跨类保护。 可见,虽然我国驰名商标包含注册和不注册,但在保护力度上他们是不同的,注册比未注册的保护力度要大。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