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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股权冻结情况发生之后,往往也意味着股东已...
股权质押后,在解押之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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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后,所有权也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出质人转让股权必须经过质权人同意。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转质。否则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的,但需要注意: 1、如果公司成立不到2年,发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用于出质的股份不得超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去职后半年内不得用其所拥有的股份出质。 2、用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以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质押奏效的要件。 3、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法律依据《公司法》。
民法典规定抵押可以有顺位,未规定质押可以有顺位。央行在其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办法》中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可以有顺位,这是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违反立法法的创设性规定,是否被人民法院认可存在争议。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内资公司的股权两次质押问题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规定。 理论上讲,动产质押不能设立第二顺位,而权利质押如无特别规定是适用动产质押规定的,审慎角度看,不建议办理第二顺位股权质押。虽然实践中个别工商部门可以办理,但其法律效力没有保障。 2006年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不建议办理股权二次质押。股权质押本身就比较复杂,如果办理顺位质押容易打乱公司股权结构,扰乱股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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