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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
下列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1、被执行缓刑或者没有完成刑罚的人; 二、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3、没有行为能力的人; 4、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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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第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包括被法院判决有罪,正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人;被法院判决有罪,正在监外执行的人;正在被执行缓刑或假释的罪犯;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但正在被执行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判处的罚金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第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在刑事诉讼中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扰乱诉讼秩序,被依法拘传或拘留的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被依法拘留的人;其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第三,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第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的现职人员。 第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第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牵连的人。第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但上述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近亲属和监护人可能对被告人的情况最为了解,能提供最有力的辩护的缘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不能充当本案的辩护人。
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现实的亲身经历感知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具有客观性。 由证人的客观性可以得出,证人具有唯一性。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感知具有亲历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证人的身份确定以后,不能再作为同案辩护人。 如上所述,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提供的是案件事实,而辩护人与案件本不相关,是受委托或指定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服务、帮助的人。两者所尽义务不一样,证人是对国家尽义务,辩护人是对当事人尽义务,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以其陈述可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能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辩护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以,证人不能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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