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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保护措施: 1、管理好含有隐私的物品; 2、不随意向别人泄露自己的秘密; 3、机警面对别人监听、窥探自己的隐私; 4、尽量不参加涉及含...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1、管理好含有隐私的物品; 2、不随意向别人泄露自己的秘密; 3、机警面对别人监听、窥探自己的隐私; 4、尽量不参加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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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刑事责任。 不过也不能说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对行为人判刑。 根据《刑法》当中的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隐私权诉状原告:刘,女,汉族,1985年04月11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村,联系方式:。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裁联系方式:。案由:隐私权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本人多年使用被告设计、开发的网络浏览器软件“”,并通过了上述浏览器制作各种文书,欣赏视听资料等等,该软件确实为原告提供了网页浏览的便利,又因名为安全浏览器,故从未有过任何质疑。2012年11月23日,原告正是通过“”浏览新闻时,看到实验室撰写的一份《研究报告》这一则新闻,关键内容为“在架构设计、运作原理方面存在三大隐私安全隐患,会给用户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该新闻又经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在翌日的新闻中证实,令原告在使用中存在不安,鉴于原告有使用该软件的经历,有理由相信本人的隐私权已经遭到被告的侵犯。由于原告现居住北京市区,并在所在住处使用“”上网,隐私权的被侵犯地管辖法院为北京市区人民法院,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刑事责任。不过也不能说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对行为人判刑。 根据《刑法》当中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有关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不排除当事人的这种做法其实就是为了故意报复前妻,其实无论是夫妻关系还是普通的朋友关系,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都不能随便在网络上去传播别人的私密照片的,这种行为肯定已经涉嫌构成侵犯隐私,也会给他人的名誉生活等带来诸多的影响,但是,刑法中没有侵犯隐私罪的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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