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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如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2022-02-2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当中,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就有以下的内容: (十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十八)统筹安排,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对关系到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流通基础设施等农村建设用地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时,要将有关用地指标和宅基地一并单列,挂钩周转指标优先配套,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用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非农用土地的,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可在本集体内部统筹协调补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用地管理新机制,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凡涉及对有关用地政策要作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做好全面的评估论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权限提出明确意见,或继续试行或中止执行。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实施有效监管,发挥基层国土所的管理作用,加强动态巡查。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落实问责制,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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