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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只给员工交保险不交住房公积金是不可以的。 2、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是单位的义务,单位需要在录用员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及时为其办理相关...
没有工作单位,不能缴纳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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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正确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两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并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 单位经办人携带填好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及支票或现金到办事处进行补缴登记; 登记完成后,中心柜员将加盖结算印章的《委托收款专用凭证》第二、三联、《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单位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单位联及支票(现金)交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窗口存款; 银行窗口收妥款项后,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加盖银行收讫印鉴,返单位经办人作为记账凭据。
可以补充,但补充业务只针对单位,不针对个人。补充交付流程:1。单位经办人正确填写《住房公积金补充支付书》一式两份。本表可在网上下载,《住房公积金补充支付清单》一式两份,也可在网上下载,并加盖单位保留的财务印章。2、单位经办人应携带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补充支付书》、《住房公积金补充支付清单》、支票或现金到办公室进行补充支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缴纳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批准,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但是提取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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