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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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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办法: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民政局有权为每一个办理婚姻登记的人保密。 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可以查阅别人婚姻登记档案,除非是公检法机关人员执法办案,凭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前来查询。另外,一些单位如果有需要正当利用他人档案,也可持单位介绍信查询。 2、婚姻登记查询的好处:婚姻登记部门可在平台上便捷地查询到居民的婚姻情况说,届时,将有效杜绝重婚现象的发生。通过婚姻登记查询,婚姻登记部门能查询到包括证明、登记证明、补发登记证明、初发离婚登记证明、撤销婚姻登记证明等内容。将可以避免因婚姻登记信息不畅通,让重婚、骗婚不法人员有机可乘。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时,工作人员会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输入网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搜索比对,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过婚姻登记记录,系统将无法打印婚姻登记表格,当事人也就无法登记了。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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