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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税务登记简易注销登记对象:(一)设立注册不到一年,未发生涉税事件的企业。个人工商店(二)定期定额的个人工商店(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会计征收小规模纳税人1、注册状态为开业.转入.计划建设期间2、未收购收据,未发行收据或申请注销前收购收据,但已按规定支付3、未处理的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4、从第一次处理涉税事宜之日起(2016年四大行业营业增加纳税人原为纯地税人的增值税申请生效日期间)或未发行微型企业注销事项。未发生涉税是指未收到收据、无税(费)种认定或税(费)种的纳税期限均为次的纳税人。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应简单注销。二.处理时应带资料:1、《注销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联合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投资者承诺书》(强制清算结束的企业提交法院结束强制清算手续的裁定,破产手续结束的企业提交法院结束破产手续的裁定)4、营业执照正.复印件5、印鉴。税务局窗口受理完成后,即可取得《清税证明》,税务登记注销完成。
注销税务登记证程序:(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二)纳税人将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证明材料: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业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其他相关证件;2、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买印刷薄》。剩余空白发票和其他税务票证;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件、证明和材料。原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买印制薄.剩余空白发票及其它税务票证。(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上述证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将签署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各地税务局对此的要求有些不同,以上资料仅供参考,详情请联系当地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登记机关领取填写《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的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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