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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彩礼诉讼一般被告为夫妻中的一方。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
(一)男方或男方父母等将彩礼明确说明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女方或女方父母接受的,因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应将女方或其父母作为被告; (二)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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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或男方父母等将彩礼明确说明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女方或女方父母接受的,因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应将女方或其父母作为被告; (二)男方或男方父母等将彩礼未明确说明给付女方或其父母的,如发生纠纷接受人相互推托的,提出诉讼时可将女方和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等等。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3月10日,肥西县山南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订婚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大笔,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离婚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500元的协议。2008年4月,肥西县XX人余某经人介绍与XX人A相识,经相处,两人互生好感,依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期间,A及其家人收受了余某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及8888元彩礼金。当年8月21日,双方自愿办理了手续。这时A提出必须购买新房才愿嫁过去,家境一般的余某举债购房后,A却又抱怨没有私家车而迟迟不肯过门。面对A不断提高的条件,无力承担的余某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受理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关系,但由于双方未共同生活,女方应返还彩礼,支持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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