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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预测等防震减灾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县级以...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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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三)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特性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并通知申请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立由公安、地震、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参与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应急启动和联动机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设施,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所需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二)特大桥梁;(三)大型水库大坝。一百二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构)筑物或者结构特殊、对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需要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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