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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通常发生在票据的支付过程中,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也较多集中在支付地,所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票据纠纷由支付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合理的。票据纠纷的管辖确定,关键是明确票据支付地。一般情况下,出票人在出票时,票据上都会载明票据的付款地,这种情况下,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即为票据支付地。但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并未注明付款地,此时,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应当与案件具有最实质性的联系,由付款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管辖符合立法精神。【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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